(2002年10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二、第十条修正为:“国家规则的开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归于政府性基金,按照下列规范征收:
(一)水泥出产企业每出售1吨袋装水泥(包含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交纳1元专项资金;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正为:“背离单位或其他运用单位交纳的专项资金,实施属地处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托付有关单位代征。其间,工程背离运用袋装水泥,由背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背离概算估计袋装水泥运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分同意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材料,经当地财务部分和原预收专项资金组织核实无误后,处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施多退少补。工程背离运用袋装水泥应当交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正为:“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碍手碍脚一致运用省财务部分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收据”。
五、第十三条修正为:“出产袋装水泥企业交纳的专项资金,在处理费用中列支;运用袋装水泥单位交纳的专项资金,背离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本钱,水泥制品企业在处理费用中列支”。
六、第十六条修正为:“专项资金碍手碍脚专款专用,年底节余可结转下年度运用。运用范围如下: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算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销总额的90%”。
七、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散装水泥处理部分的处理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八、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正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设备背离项目归于基本背离、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则的批阅程序和处理权限处理”。
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正为:“违背本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漏缴或不准时交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托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期限交纳,并给予正告或许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议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散装水泥处理方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订,从头发布。
(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依据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贵州省散装水泥处理方法〉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为开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约束袋装,鼓舞散装”的政策,节省资源,削减环境污染,进步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出产、出售、运用、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碍手碍脚恪守本方法。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处理作业,并承受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事务辅导。
(四)担任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作业的信息沟通、宣扬及员工专业培训;
第五条扩建或改建的水泥出产企业,碍手碍脚按旋窑出产线%以上、改建的立窑出产线%以上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同步背离;新建的水泥出产企业(含新建的出产线),散装设备才能碍手碍脚到达70%。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活跃开展预拌混凝土,并依据实践情况,采纳方法约束在城区现场拌和混凝土。
工程背离和施工单位应尽量运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详细份额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认。
大中型水泥制品出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运用散装水泥应别离到达60%和80%以上。
第七条水泥出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查验、计量等项作业的处理,树立有关准则,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精确。
第八条运送和运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采纳方法,确保装卸、运送、储藏、运用设备和设备契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污染环境。
第九条散装水泥运送车、混凝土拌和车及其他散装水泥专用设备在城区运转、装置和运用时,公安交通处理和城市处理等部分应处理有关手续。散装车及设备外观要整齐,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国家规则的开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归于政府性基金,按照下列规范征收:
(一)水泥出产企业每出售1吨袋装水泥(包含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交纳1元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水泥出产企业交纳的专项资金,由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托付有关单位代征。其间,贵州水泥厂、贵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水泥厂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托付有关单位代征后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背离单位或其他运用单位交纳的专项资金,实施属地处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托付有关单位代征。其间,工程背离运用袋装水泥,由背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背离概算估计袋装水泥运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分同意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材料,经当地财务部分和原预收专项资金组织核实无误后,处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施多退少补。工程背离运用袋装水泥应当交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第十三条出产袋装水泥企业交纳的专项资金,在处理费用中列支;运用袋装水泥单位交纳的专项资金,背离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本钱,水泥制品企业在处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按规则征收的专项资金,归入财务预算处理,就地缴入国库。详细缴库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五条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按征收数额的10%上缴,作为全省会集调剂运用。专项资金上缴省的部分就地按份额缴入省级金库。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算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销总额的90%。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施预决算批阅准则。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出入预算,报同级财务部分批阅。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出入决算,报同级财务部分批阅。
第十九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设备背离项目归于基本背离、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则的批阅程序和处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条水泥出产企业散装水泥供给才能达不到本方法第五条规则规范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期限改善。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漏缴或不准时交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托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期限交纳,并给予正告或许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征收、运用和处理应承受财务、审计部分的监督查看。截留或许移用专项资金的,由财务、审计等部分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开展散装水泥的规则》绑架废止。